原药(母药)不得委托加工和分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其产品允许委托具有相应农药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分装。
7、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能否接受相应剂型的农药产品委托加工或分装?
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明确了所生产农药的有效成分、剂型和有效成分含量,与新制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制剂剂型确定生产范围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已取得工信部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仅能受托加工或分装相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农药生产许可证上指定的产品。
8、外贸公司没有取得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能否委托具有相应剂型生产许可范围的农药生产企业加工农药用于出口?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外贸公司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企业不能接受其委托,加工或分装农药。
9、委托农药加工、分装的农药标签有什么特殊要求?
与本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相比,委托加工、分装农药产品的标签有特殊要求,应当同时标注以下信息:
(1)委托人的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及其联系方式;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z/ny/2018-5-22/ny_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