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处罚力度。完善和细化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设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事项,增加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或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处罚方式,大幅提升了罚款额度。
(三)增设禁业人员管理。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上述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农业局)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z/ny/2017-6-29/ny_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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