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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3.5.6 叶面肥料

  喷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叶面肥料中不得含有化学合成的生长调节剂。包括含微量元素的叶面肥和含植物生长辅助物质的叶面肥料等。

  3.5.7 有机无机肥(半有机肥)

  有机肥料与无机肥料通过机械混合或化学反应而成的肥料。 

  3.5.8 掺合肥

  在有机肥、微生物肥、无机(矿质)肥、腐殖酸肥中按一定比例掺入化肥(硝态氮肥除外),并通过机械混合而成的肥料。

  3.6 其它肥料

  系指不含有毒物质的食品、纺织工业的有机副产品,以及骨粉、骨胶废渣、氨基酸残渣、家禽家畜加工废料、糖厂废料等有机物料制成的肥料。

  3.7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A级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3.8 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系指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A级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 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4.1 A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4.1.1 3.4所述的农家肥料。

  4.1.2 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类产品。

  4.1.3 在4.1.1和4.1.2不能满足AA级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3.5.1-3.5.7所述的商品肥料。

  4.2 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4.2.1 4.1所述肥料种类

  4.2.2 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肥料产品

  4.2.3 在4.2.1和4.2.2不能满足A级绿色食品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允许使用3.5.8所述的掺合肥(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

 

  5 使用规则

  肥料使用必须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使足够数量的有机物质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所有有机或无机(矿质)肥料。尤其是富含氮的肥料应对环境和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方可使用。

  5.1 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

  5.1.1 必须选用4.1的肥料种类,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肥料。

  5.1.2 禁止使用城市垃圾和污泥、医院的粪便垃圾和含有害物质(如毒气、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的工业垃圾。

  5.1.3 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秸杆还田、过腹还田、直接翻压还田、覆盖还田等形式。

  5.1.4 利用覆盖、翻压、堆沤等方式合理利用绿肥。绿肥应在盛花期翻压,翻埋深度为15cm左右,盖土要严,翻后耙匀。压青后15-20天才能进行播种或移苗。

  5.1.5 腐熟的沼气液、残渣及人畜粪尿可用作追肥。严禁施用未腐熟的人粪尿。

  5.1.6 饼肥优先用于水果、蔬菜等,禁止施用未腐熟的饼肥。

  5.1.7 叶面肥料质量应符合GB/T17419,或GB/T 17420,或附录B中B3的技术要求。按使用说明稀释,在作物生长期内,喷施二次或三次。 

  5.1.8 微生物肥料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微生物肥料中有效活菌的数量应符合NY227中4.1及4.2技术指标。

  5.2 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

  5.2.1 必须选用4.2的肥料种类。如4.2的肥料种类不够满足生产需要,允许按5.2.2和5.2.3的要求使用化学肥料(氮、磷、钾)。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5.2.2 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例如,施优质厩肥1000kg加尿素10kg(厩肥作基肥、尿素可作基肥和追肥用)。对叶菜类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5.2.3 化肥也可与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厩肥1000kg,加尿素5-10kg或磷酸二铵20kg,复合微生物肥料60kg(厩肥作基肥,尿素,磷酸二铵和微生物肥料作基肥和追肥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5.2.4 城市生活垃圾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质量达到GB8172中1.1的技术要求才能使用。每年每亩农田限制用量,粘性土壤不超过3000kg,砂性土壤不超过2000kg.

  5.2.5 秸秆还田:同5.1.3条款,还允许用少量氮素化肥调节碳氮化。

  5.2.6 其他使用原则,与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5.1.4-5.1.8相同。

  6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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