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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市场:陷阱知多少?


笔者随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12315、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翔安、同安两地的种子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种子市场存在着不少问题。
    问题一:外包装标识混乱
    检查人员在对翔安新店和同安马巷两个较为集中的种子市场进行逐店检查,发现种子外包装上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完整的现象十分普遍。
   在新店镇新兴街397号“文兴蔬菜种子有限公司”门市部,检查人员发现一种由“伟业国际农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胡萝卜种子的外包装上的厂址和电话都是原产地加拿大的,而印有国内代理商(广州厂家)厂址电话的标签却没有贴上;另外,该产品外包装上也没有按规定标明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质量标准。新兴街476号“新嘉农蔬菜种子购销站”代销的一些蔬菜种子,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标识模糊不清难以辨认,且大多没有标明保质期。在马巷的“农嘉种业”公司,检查人员看到一种进口大蒜样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另一种产自上海的玉米种子包装上没有标明适种地区,而该公司自行分装的杂交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竟有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原本印上去的,一个是用标签重叠地贴上去的。被检查的11家种子经营户大都无法提供完整的种子经营档案或进货手续。
    问题二:“免责条款”欺农
   “因种子本身遗传因素复杂,且气候和栽培条件对栽培结果影响甚大,播种后恕不负种子价格以外责任。”“使用后若因种子精选、包装、发货等作业上之疏忽引起栽培及收益损失,仅负交易金额以内责任。”此类的免责声明在种子外包装上屡见不鲜。如“文兴蔬菜种子有限公司”销售的胡萝卜种子和“农嘉种业”代销的“特选黄叶四九菜心”的外包装上,都赫然印着这样的条款。厦门市工商局12315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这样的条款对农户而言显然有失公平。农产品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则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因此,经营者单方面拟出类似的“免责条款”是不具有法律上的免责效力的。
    问题三:散装种子违规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企业不得销售散装种子,但在马巷的几家种子经销店的柜台上,仍可看见散装种子。如马巷批发市场对面的“淑惠种子店”是一家个体经营的小店,16日下午,检查人员到达这里时,店内空无一人,柜台上放着的几袋蔬菜种子的包装袋上都已蒙上一层厚厚的尘土,边上还摆着两盆未经包装的菜豆种子。与该店几步之遥,代销种子的“施纯成日杂土产店”里也在卖散装的菜豆种子。在位于大同街道凤山路的“智强蔬菜种苗有限公司”里,也发现了一大麻袋的散装菜豆种子。
    问题四:以次充好时有发生
    笔者从厦门市同安区工商分局了解到,农资市场中商家以次充好,给农户造成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2003年11月,同安洪塘下溪村6名菜农联名向同安12315投诉,他们8月向某种子经营公司购买了0.975公斤的“台湾六十天”萝卜种子,到了收获期,却发现原本该亩产3000至4000公斤的萝卜比预算减产了1500多公斤,按市价算,每亩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多元。工商人员协同种子管理站调查后发现,他们购买的其实是一种叫“广东六十天”的品种,亩产只有1500公斤左右。
    提醒:维权意识应加强
    那么购买种子时应注意什么呢?同安区种子管理站的蔡站长说,购买种子应到合法的经营单位;还应注意所购种子的包装、标签标注完备,标签上有适用于当地种植的品种的注明;索要购种凭据,播种后保存包装物,日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作为处理凭证。
    工商人员也提醒说,对种子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办法,都要求注意保全证据,弄清起因。因此农户要注意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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