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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发展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


三、发展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工作对策

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合作意识。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美国是这样,欧洲是这样,亚洲的日本、韩国也是这样。当前,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良好机遇:一是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近两年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1号文件都对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工作有序展开。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三是广大农牧民迫切需要通过合作规避市场风险,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四是我市通过多年的农牧业结构调整,全市初步形成了一批区域特色明显,产品档次较高的优势产业带,这些优势产业要做大做强,必须提高合作的程度,组织农牧户进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订单式生产。

增强发展活力,健全运行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关键。当前,要围绕“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的“四有”目标,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完善会计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账户,实行严格的会计管理,加强财务审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接收全体成员的监督。二是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制定并切实按照组织章程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合理的经营服务收入、支出和分配制度,协调好利润分配中分红与积累的关系,既要增加社(会)员收入,让社(会)员真正享受到经济实惠,又要保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保持持续发展的活力。

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尽快制定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一是财政扶持。在中央、自治区财政逐步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力度的同时,市、旗(市、区)、乡镇苏木三级财政也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对照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要求,通过考核评审,有选择地扶持有发展前景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以奖代补,每年表彰一批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安排专项资金和捆绑使用扶贫项目资金、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政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二是信贷扶持。金融部门要从农牧区实际出发,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满足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额度的低息贷款重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或成员联合的方式进行担保,不断增加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额度。三是税收扶持。对合作组织及其成员销售的初加工农牧林产品,依照国家政策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在办理证照、发票领购及纳税申报时提供方便。四是联合扶持。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各类产品的最新生产标准,积极引导农牧民运用标准化技术进行生产;对其申报各类产品品牌、产品质量认证等事宜,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降低门槛,并在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的基地建设、加工设施建设以及鲜活农牧林产品运销等,有关部门应在用水、用电、用地和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解决用地,执行优惠电价,享受“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

把握发展重点,提升产业层次。一是围绕地方优势资源特别是特色优势产品、产业来引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与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只有与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做大做优、上规模上水平。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组织。围绕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需求,发展农(牧)资消费合作社;围绕优质资源和主要产品,发展专项的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一体化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效益;围绕交通优势和物流条件,发展运输合作社。四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把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环节,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推广新技术、执行新标准的载体,并在引导标准化生产中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能力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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