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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发展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


立足于激发发展活力,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推动农村改革创新方面取得了新成效。无论是搞基层党建工作,还是搞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还是人的因素,如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了经营的科学性,农牧民就会“敢闯敢干”、“敢破敢立”,农牧区的发展活力就会顺势激活,农牧区的改革动力就会显著增强。在发展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过程中,全市积极拓宽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渠道,推广农牧业实用科学技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为社员统一提供系列化的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通过提供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服务,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助合作,可以说,一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一个人才培训基地,一个技术推广基地,一个信息发布基地,一个共同致富基地。同时,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有效地弥补了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和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社会化服务滞后的缺陷。在实际调研中登特科办事处一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形象的比喻,他们的合作社就像当年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只有敢于吃螃蟹,勇破老规矩,才能建立新机制、激发新活力、建设新农村新牧区。

二、当前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

组织形式上的依赖性。一是组建上依赖。当前部分干群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一提到合作经济组织就会联想到过去的初级社、高级社,把它与“归大堆”“大集体”连在一起,导致个别群众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恐合”、“怕合”,个别领导对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亦采取“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观望态度。二是管理上依赖。个别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之后,仍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基层组织行使管理职能,背离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理念和管理原则。一些农牧民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完善,内部成员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利益联结紧密度不高,没有真正形成“股份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关系。

合作形式上的松散性。一是部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在管理部门登记,其名称极不规范;有的农牧民专业、行业协会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处于无法可依的窘迫状态,合作形式上的松散正在快速驱动个别会员退出原有组织,使农牧民利益和协会利益得不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二是部分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三无”状态,即无章子、无牌子、无场所。三是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销售、原料供给等基础服务层面上,如与农牧民的利益联接方式大多是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

生产经营上的局限性。一是合作范围上的局限。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部为乡镇苏木、村嘎查内部合作,没有摆脱行政区域的圈子,合作范围较窄;产业也只局限于几个类别,且大都为同一产业内合作,没有跨产业合作。二是产业规模上的局限。由于全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实力不强,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在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中,入社成员在5—20人的占66.8%,特别是奶牛合作组织入社成员多数在5—10人,基本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21—50人的占19.1%,51—100人的占5.5%,100人以上的占8.6%,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仅占20.1%。调查显示,我市的544个专业合作社中,运转好的约占15%,经营状况较好的占20%,经营状况一般的占40%,正在着手起步运作的占25%。三是服务手段上的局限。全市一半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无收益,服务功能较弱且服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四是人员素质上的局限。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多数带头人专业知识不足,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

发展规模上的艰难性。一是资金瓶颈制约。由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联合,注册资本金不多,有效抵押资产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筹集资金比较困难,特别是购买农(牧)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资金和推进农牧业标准化、改善服务设施等短期投入性资金普遍缺乏,许多想办的事情办不成,更谈不上发展,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把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的。二是配套的法规政策不到位。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进程缓慢,远远不适应当前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迅猛发展,个别合作组织在税务、工商、农经等部门登记和注册办理时,手续繁琐,程序过多,远未达到“绿色通道”、“一站到”的要求。三是缺乏政策支持。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得不到财政、信贷的扶持和税收上优惠,只能在“夹缝”中生存,甚至出现了“一头热、一头冷”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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