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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力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


  二、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农户经营难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进行衔接,无法满足市场对农产品质量的需求,必须依据市场化要求和经济利益原则,将小规模 分散经营的农户转变成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并进一步将区域内经营主体组织起来,使分散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较大范围和较高层面上有效的结 合,才能在组织化管理、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方面都优于传统小型农户,改变农产品生产主体分散、经营主体众多的混乱无序状态,形成统一化组 织、基地化生产、规模化发展的态势。

  (一) 有利于全程控制

  生产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贯穿整个生产过程。要强化生产源头管理,就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 控,实行产地编码,同时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规范和监管。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整合了农业资源,有利于实行统一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营销运作,有效 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强有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便于探索基地农产品的准出和追溯管理。

  (二) 促进经营理念的转变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实现从“自然农户”到“法人农户”的转变,在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率的同时,能有效促进农业生产者农业经营理念、运行机 制、经营模式等重大变革,缩短农产品供给链,并使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逐渐成为自觉行为;同时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能寻求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更好的价格改进,有 利于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更注重农产品安全生产,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此外农业经营主体法人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检验检测体 系,从源头上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

  (三) 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更有利于先进实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的采用,相较于分散农户而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抗拒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济风险的能力明显要有所提升,必然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全方位提升。

  (四) 发挥科技示范作用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方面可以起到引领、示范和带动的作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所掌握的农业资源相对集中,生产规模相对较 大,通过出资研发、购买成果等形式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以应用促进研发的良性互动和机制,有力促科研、教学、推广与生产之间的密切合 作,用科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现代农业主体通过带动周边农户,扩大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标准化生产技 术,促进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的控制。

  三、 促进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障措施

  (一) 强化法规保障和政策扶持

  要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等现行法律的同时,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追溯、 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等各类规章制度,并从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保险等方面加大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的扶持力度。发展培育围绕农产品 生产、加工、流通、贮藏、销售,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和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等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同时,对现代农业经营主 体适当倾斜。不断拓展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引导新型农业主体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新设施。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相结合,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组织和制度优势,统一制定和实施产品的生产和质量安全标准,鼓励主体开展自检,积极引导 和鼓励主体参与“三品一标”认证,使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主体和生力军。

  (二) 围绕新型经营主体转化完善服务体系

  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行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服务组织,丰富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机制;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 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乡镇或区域性公共监管服务机构;继续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制的改革,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培育民营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构建公益性与经 营性相结合、综合性和专业性相协调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同时引导科研单位和高校面向基层和生产需求从事科研,强化关键领域、重点环节技术攻关,搭建农业科 技交流和示范平台,促进环境友好型科技成果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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