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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宣判三被告被判刑期5~9年


    据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记者黄安琪李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被告人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馒头,由被告人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叶维禄为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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