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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变“股民”推动集体经济新增长


  深化产权改革,还要有效保障其独立运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后,其管理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法人地位不明确,因而不能注册登记。一些地方采取变通手法,将产权制度改革后的组织定位为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注册登记,然而这既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也使新的问题接踵而至: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要纳税,另一方面要支付社区公共开支,发展的资金哪里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历史传承下的组织资源,在农业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尤显重要,并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但其法人地位并不明确。”郑有贵解释说,法人地位不明确和乡村治理结构问题,使得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独立运作,即使获得经营性收入,也因承担了很多本应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挤占了本应用于再生产发展的资本,因此集体经济组织要真正成为产权清晰的现代经济组织,还应该按照法律的要求,理顺与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使其成为独立运作的经济组织。

  业内专家指出,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明晰产权关系,更重要的是让成员共享发展成果,让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区域产业的发展壮大。只有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有更加明晰的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建议应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乡村发展进一步纳入公共财政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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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0-12-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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