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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禁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本报讯 (记者 陈传武)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正式转发了湖北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科学安全用药,实现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
  《通知》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全省范围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严禁继续采购(含通过网络采购)。对于种子包衣、粮食仓储和地下害虫防控等限定范围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凡没有获得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已有的库存,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处置完毕。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监测和再评价,发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有较大风险或严重危害的,应立即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或限制使用。
  《通知》要求,农药经营者应根据购买者提出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对象向购买者开具处方,填写农药产品名称、防治对象(含农作物和病虫名称)和使用方法(包括使用浓度、用药时间、用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提示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严禁超范围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者,倡导农药经营者开展科学用药全程化服务。
  《通知》强调,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行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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