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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激发农村发展新活力


  农村金融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2014 年末,全国农村贷款余额为19.44 万亿元,同比增长12.4%;农户贷款余额5.36 万亿元,同比增长19%;农业贷款余额3.4 万亿元,同比增长9.7%。近年来,多种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对金融业务需求十分迫切。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多数新型经营主体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此外,普通农户信贷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不能适应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求。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产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服务功能,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和制度保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近日,有关部门明确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将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业务提供稳定的税收政策预期,有效缓解“三农”融资困难。要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准备金率,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继续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投放。为了丰富农村金融供给主体,有效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文件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运营机制、经营模式、覆盖范围等特点,提出了发挥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强化“三农”服务的具体指导意见,鼓励商业性金融创新“三农”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强化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创新是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提供更便利、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包括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支持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鼓励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当前要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健全村民对村务实现有效监督的机制,确保监督务实管用。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要深化水利和林业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促进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林地、湿地保护制度,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和集体林权制度等各项改革,全面激发林业发展活力。此外,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加快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农场企业化、垦区集团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完善顶层设计,抓好试点经验,不断总结深化,加强督查落实,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进一步激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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