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交易程序、备案制度等细节上的制度保障,如何处理好政府、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至关重要。
“第一,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例》,构建登记和颁证等制度。第二,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规划参与权和村庄规划权。第三,政府只参与流转收益的二次分配,保障集体的收益分配权。”陆剑说。
在韩松看来,处理好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利益的分享直接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能否顺利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应当得到绝大部分,政府代表国家职能分享相应比例的合理利益。”韩松对记者说。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2015-02-10/66788.html
上一篇 : 2014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情况
下一篇 :数据说话:蔬菜品质安全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