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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二)农民土地合作社

  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截至到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5.2万家,入社农户达到4300多万户,约占农户的17.2%,转入的土地面积达到3055万亩,占到全国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3.4%。在实践中,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载体,通过托管、入股、租赁等方式把农民分散的土地聚集在一起,由合作社按照公司制方式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农户自愿联合形成以优化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是农民对抗资本、有效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也是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载体。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再加上农民合作社非盈利性特征和集体行动的困难,合作一进入到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领域便告失败,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现象。因此,农民土地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之一,仍会有所发展,但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视角看,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普遍化、有效率的主体形式。现实生活中多数土地合作社实际上都在从事公司化经营,与工商企业进入种植业没有本质的差别。

  (三)工商企业

  工商企业进入农村和农业领域并非新闻,“龙头企业+N+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早已开启资本下乡大潮的典型表现。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城市工商企业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以打造农产品全产业链的经营新思路,并借助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大肆圈占农民耕地,引发了一股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种植业)的新潮。农业(种植业)中出现了工商企业这一新的经营主体。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2.7亿亩当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比2009年增加了115%。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绝对数量虽然有限,但占流转总面积的比例也已达到10.3%,且呈现快速上升势头。诚然,工商资本下乡给农村农业农民带来的好处毋庸置疑,工商资本下乡可以带来农业发展急需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稀缺资源,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以技术示范、市场引导、拉动农村就业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于盘活原来分散低效率的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工商资本(特别是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是把“双刃剑”,其进入农业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一,如果工商资本大规模、长时间地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必然会对原来土地上工作的农民产生挤出效应,影响农村人口的就业。尽管工商资本可以吸纳一部分农民为农业工人参加农业生产经营,但是不可能雇佣所有转出土地的农民,特别是年龄过长、体弱多病、自身非农就业能力低的弱势农民,再加上当前土地流转的租金普遍不高,势必会影响到那些维持可持续生计能力比较差的农民的生活状况。第二,工商资本进入种植业领域往往占用巨量土地,受规模报酬递减规律的影响,大规模企业化种植土地生产率必然降低,换言之其粮食总产出会下降,这与由国情决定的中国农业理应追求的土地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生产率双高的目标相背离。第三,有些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流转的土地呈现“非农化”、“非粮化”等现象。据农业部统计,有些地区工商资本下乡从事粮食生产的只有6%。长此以往,必将在较大程度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第四,工商资本下乡租地经营存在短期行为。部分工商企业本身不具备经营农地的经验,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就拍屁股走人,风险势必会转嫁到农民头上,甚至转嫁到政府头上。特别是如果一些企业在改变农地用途情况下经营困难,则问题更大,农民将面临工商资本退出后耕地被破坏无法复垦的困境。第五,即使工商企业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农地成本显性化、虚高化、企业资本逐利性及农产品过度市场化等问题,也必定会非正常推高农产品价格。因此,在当前农业发展阶段,有必要对其实行严格的监控,兴利去弊。包括来自城市的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能也是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但其只能是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充,其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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