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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农业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项由亿万农民创造并形成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了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无庸讳言的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蓬勃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并继续发生巨大的历史变革。在中国农村社会整体上进入了一种所谓的“制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形态”的结构特征条件下,曾经发挥过巨大制度效率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弊端与问题也日益显露,农业经营主体的兼业化、低质化趋势愈发严重,农业生产一线精壮劳动力严重匮乏,大量的老、弱、病、残和妇女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因此,继续创新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以解决未来由谁来务农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始发生深刻变革,农业经营主体开始分化,除了传统小农经营主体外,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土地合作社和工商企业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已经成为中国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是当前和未来的必然趋势,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究竟哪个(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和现代农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并成为主导形式以及如何在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实现功能互补、分工协作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两大核心问题尚需给出理论上的回答。

  本文试图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的深入辨析,作为一家之言尝试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

  二、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辨析

  (一)农业专业大户

  一般来说,农业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分工的基础上,从传统农户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目前,对农业专业大户的界定主要是以其种植或者养殖的规模为标准。由于土地资源禀赋的差异,全国各地对农业专业大户的数量标准也不尽相同。以种粮大户为例,2012年全国的界定标准为经营面积达30亩以上;黑龙江省的界定标准为实际种粮面积不低于1000亩;山东省的界定标准为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

  农业专业大户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等方面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对于小规模农户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是,农业专业大户在健康、规范、稳定发展等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农业专业大户(也包括其他经营主体)产生的先决条件,为农业专业大户的成长提供了土地资源,为催生更多、更大农业专业大户提供了基础条件。一些农业专业大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不规范,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中围绕土地流转纠纷不断。由于目前耕地租赁转包政策没有实施细则,耕地转出户大多不愿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导致有些农业专业大户转入土地流转期限普遍较短,土地流转不稳定,影响了农业大户长期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第二,地块分散。虽然一些农业专业大户通过土地流转显着地降低了土地的细碎化程度,实现了土地的连片经营和规模经济效益,但是也有一些农业专业大户承包的耕地存在着分户承包、田块分散等现象,不便于统一布局和管理,制约发展规模生产。第三,大部分农业大户缺乏专业培训。尽管大部分农业大户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是他们普遍未经过系统的农业专业培训学习,难以熟练掌握农业新技术,科学种粮水平亟待提高,难以有效承担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任。第四,农业专业大户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耕地“非粮化”倾向。受粮食种植比较效益低下、土地流转费用高企等因素影响,一些农业大户流转土地后,将原本用于种粮的土地转为发展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种植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耕地的“非粮化”倾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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