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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肥料质量“最严标准”实施


  《农资导报》综合报道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是迄今针对肥料质量安全适用范围最广、限量要求最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该标准明确了肥料中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限量指标,从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肥料进入土壤和食物链的途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粮食安全,防止污染原料的非预期使用,提高我国肥料安全质量水平,提升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用强制性标准把守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底线。

  标准规定来了肥料有毒有害物质的必测项目、可选项目和其他要求。

  必测项目是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需要重点监测的指标。对于复合肥料、尿素等以氮、磷、钾等无机盐形式标明养分的肥料,必测项目共7项,包括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要求;对于有机肥料、生物肥料、腐植酸钾等以非无机盐形式标明养分的肥料,必测项目共9项,包括镉、汞、砷、铅、铬、铊、缩二脲、蛔虫卵死亡率和粪大肠菌群数要求。

  当使用来源不明的废弃物为肥料原料,或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需要对可选项目进行检测。可选项目共9项,包括镍、钴、钒、锑、苯并[a]芘、石油烃、邻苯二甲酸酯类和三氯乙醛要求。

  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包括3项。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投放市场前,应先进行陆生植物生长试验,且在一定暴露期间产生的不良改变与对照相比不大于25%作用浓度(EC25);不应在肥料中人为添加对环境、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染色剂、着色剂、激素等添加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任何一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不应直接施用到土壤中。

  据分析,相较于此前同类标准,如《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3349-2009)、《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 1110-2010)等,此次发布的标准限量要求更多,适用范围更广,填补了众多肥料产品标准“强改推”(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编者注)造成的监管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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