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将提高,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同时,救助范围从城乡低保人员扩大 到城乡低收入人员。昨天(24日),《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意见》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救助范围
扩至城乡低收入人员
今后,更多的人可享受到医疗救助。《意见》明确,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合的范围,由城乡低保人员扩大到城乡低收入人员;同时鼓励区县将因灾难性卫生支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范围扩大后,医疗救助对象将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及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还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低保人员是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目前,全市有低保户9.34万户、16.09万人。
“低收入人员则是月人均收入超过650元但低于850元以下的,这部分人员有生活困难时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李红兵说,目前经过申请并认定的已有2万人左右。
救助标准
住院救助封顶线提至4万
《意见》表示,社会救助对象就诊时可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包括普通住院床位费、基本手术费等。其中,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将由60%提高到70%,减免额度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4万元。
同时,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经过医保或合等报销后,还可享受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意见》提出,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方面将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门诊救助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住院救助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同时,重大疾病救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全年救助封顶线8万元。
此外,李红兵透露,《意见》将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由原来的9类、80多种扩大到15类、134种,“加大了重大疾病的救助力度。”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
可享受哪些医疗救助?
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这三类人群以下统称为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变化】 增加低收入家庭
医疗费用减免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就诊时,可享受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以及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减免。
门诊救助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就诊时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000元。
【变化】
救助比例:60%提高到70%
救助最高额度: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住院救助
城乡低保和低收入人员的住院就医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合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万元。
【变化】
救助比例:60%提高到70%
救助最高额度:3万元提高到4万元
重大疾病救助
社会救助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或合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75%的比例给予重大疾病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额度为8万元。
【变化】 救助病种9类扩大到15类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多药肺结核、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新增)
生育救助
享受社会救助且持有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在经过医保、合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孕期检查救助不超过12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2600元、剖宫产住院分娩救助不超过4200元给予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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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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