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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农民到村卫生室看病可报销


补偿标准:一般诊疗费3元/次,合补偿每门诊人次2.5元,参合农民个人自付0.5元

本报讯 省卫生厅昨日下发将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合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自12月1日,对参合农民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定点村卫生 室就诊,合进行补偿。其中,同一参合农民在同一所村卫生室就诊,每天最多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合补偿标准:一般诊疗费3元/ 次,合补偿每门诊人次2.5元,参合农民个人自付0.5元。

据悉,村卫生室纳入合定点开展门诊统筹的准入条件,必须是村卫生室应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应具有相应的执 业资格。对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的村卫生室优先纳入。村卫生室应具备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包括电脑、打印机、宽带网络等),安装使用海南省新 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医疗费用补偿审核监管系统(小医院系统)等,对基本医疗服务及费用报销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卫生厅要求,结合本统筹地区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村卫生室申报合定点的材料、程序和要求,做好村卫生室纳入合定点的考核审批工作, 逐步将符合准入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合定点开展门诊统筹管理。各地应对本地区历年的门诊统筹门诊人次和门诊费用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认真测算,合理分 配住院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从2012年起对实行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门诊医药费用直报补偿实行总额预算。

合定点村卫生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补偿的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各市县(区)卫生局、合管办要根据实际对本市县(区)门诊统筹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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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11/2011-11-29/15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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