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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命丧黑诊所 农村医疗市场亟待整顿


  4月8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沈丘县城关镇派出所负责此案件的民警。据其介绍,如果是医疗事故应该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如果是非法行医,卫生部门出具证明,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沈丘县卫生局一直没有认定是医疗事故还是非法行医,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立案。至于刘威的相关证件,派出所掌握的有,但证件的真伪还需要卫生部门的鉴定。

  4月15日下午,记者与刘威取得了联系。刘威告诉记者,早在2005年他就已经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目前,证书在城关镇派出所。

  据刘威回忆,当天上午8时许,是李李氏骑三轮车带小孩来看病的。他爷爷(刘家成)给小孩量了体温,发现有些发烧。由他爷爷口述,他给小孩配药输水。李新朝一块输水的有三四个小孩,他们几个还打闹。10时30分许,输完水走时,李新朝还拽别人的输液管。下午4时许,小孩的爷爷和奶奶一块把小孩拉到诊所,称小孩有点呕吐。刘家成仔细检查后让其到大医院检查,且在场的有其他病人。到晚上7时许,李家人到诊所闹事,得知小孩不行了。

  政府协调签荒唐协议

  2008年5月5日,记者再次到沈丘县进行调查。李五矿无奈地告诉记者,从孩子出事以来,他们到处向有关部门反映,半年的时间他们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借遍了所有的邻居。收割小麦的季节即将来临,大家都要用钱,迫于压力他们接受了由沈丘县政法委、县卫生局、老城镇政府和程庄村委组成的工作组的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协议书

  甲方:李金矿

  乙方:刘威威(刘威小名 记者注)

  关于程庄李金矿长子李新朝在程庄诊所发生医疗纠纷一事,经县政法委、县卫生局、老城镇人民政府、程庄村委会组成的工作组,共同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各项损失共计捌万元。甲方不再追求乙方的法律责任。

  二、付款方式:分两期付款。2008年4月28日,乙方付甲方现金肆万元;甲方得到乙方首批赔偿金后,当日将小孩安葬;2008年5月8日乙方付甲方现金肆万元。从此,双方永无纠葛,双方停访息诉,任何一方不得无事生非,寻衅闹事,否则,严格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此协议一式陆份,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县政法委、县卫生局、老城镇人民政府、程庄村委会各存壹份,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李金矿     乙方:刘威

  鉴证人:张保国 崔×功 杨×× 韩大泳(因个别签字看不清,用×代替 记者注)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虽然有这么多政府部门“协调”,这么多领导签字,但协议执行得并不顺利。

  5月4日上午,李五矿从沈丘县老城镇政府拿到3万元钱,其它的条款并没有执行。

  5月6日上午,记者和李五矿在沈丘县公安局见到了刘威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其中医师执业证书的发证时间是2007年5月10日。

  随后,记者到周口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查询。该科一名女工作人员表示,2007年10月份该卫生局对相关行医人员的信息进行了统一注册,如果是2007年注册的,发证日期应该是2007年10月份,而电脑上显示刘威的信息是“申请日期2007年5月10日,批准日期2007年5月10日,工作单位是沈丘县留福镇卫生院”。针对这一疑点,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可能是刘威提交得比较早。”

  与此同时,该科一位姓任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不允许行医的。行医者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具备行医资格后,只能在注册的工作单位行医,离开注册的工作单位到其它地方是不准行医的。”

  法律上对非法行医的认定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赵冬梅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关系到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规范医疗行业两部最基本的法律法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立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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