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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全面加强种子生产源头治理。近年来,甘肃省张掖市等国家级制种基地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统筹协调公检法力量,启动了行政问责机制,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基地秩序有明显好转。各地要学习借鉴张掖等基地管理经验,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和基地所在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加强对生产主体的监管,核查生产资质,杜绝无证生产;评估企业信誉,引导农民选择信用企业合作。加强基地生产过程监管,及时对基地进行排查,扦取田间样品,开展品种真实性检查。加强产后监管,全面检查生产、加工主体档案,确保生产种子来源清晰,种子去向可追溯。要建立违法者黑名单制度,将违法生产者列入黑名单并及时与征信体系建设挂钩。

  三、抓关键环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

  根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的转基因种子不得生产经营推广销售。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一要严把品种试验审定关。在品种试验阶段,对所有参试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要立即停止试验,并停止相关申请者参试资格。二要严把育制种基地关。新疆、甘肃、海南等主要育制种基地,要查早查小,采取严格控制措施。繁制种播种前,要全面查清亲本来源,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播种。苗期要利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大范围筛查,发现问题地块要坚决铲除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三要严把市场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要针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直销入户特点,下移监管重心,深入乡村开展入户倒查。发现非法销售行为,要没收种子并追查违法主体。各地要加大宣传,让广大制种户和种植户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自觉守法。各地要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行为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绝不姑息。

  四、明确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各尽其职。《种子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种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作为,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统筹建立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种子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办案效率。农业系统内部应细化职责和任务,强化部门管理责任和属地责任,建立权责明确、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各试验、检测承担单位要制定严格管理制度,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对于种子管理及相关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未按《种子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案件办理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种子管理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尽职尽责,甚至参与生产经营的,要依法给予处分。监督检查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要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培训宣传,营造依法治种良好氛围。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制定《种子法》宣贯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宣传活动。要加强种子管理执法机构人员的培训,全面掌握法律要求,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要以县为单位,面向科研、企业、经销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夯实全行业懂法守法、依法从业的基础。要利用多种形式的宣传媒介,普及法律到乡村农户,创建农民懂法、依法维权的法治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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