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实施的《水产养殖用药第21号通报》,再次调整了水产养殖用药种类、部分药物的使用方法等。日本政府告诫水产养殖者,为遵守肯定列表制度制定的药物残留限量标准,避免药物残留事件的发生,在使用渔药时,必须严格遵守该通报的规定,正确使用药物,同时为确保养殖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要做好用药记录并妥善保管等。
本报曾在2008年3月31日四版刊文对该通报进行解析。现将通报中的相关表格分期选登,以便使我国的水产业者更详细的了解该通报的内容,提高我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规避风险,确保水产品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水产养殖用抗生素、合成抗菌剂和驱杀虫剂及其适用对象
(标有﹡的只限于50g以下的鱼类;○为可使用,×为不可使用)
㈠※1是只限虹鳟鱼使用;※2是目前只确定对鲑鱼科有效果。(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