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全市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日前,市农委进一步拧紧水产品质量“安全阀”,对马鞍山市水产品的产地、生产、运输、监督、检查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质量安全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市、县(区)渔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水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场)、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和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基地建设;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禁止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产地环境,合理使用渔药、饲料、肥料等渔业投入品;有害包装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水产品产地造成污染;鼓励水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取得认证的生产企业可在其认证产品包装、广告上加贴和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标志等。 市农委同时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包括投入品采购记录、使用记录、捕捞记录、销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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