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继续贯彻春季禁渔期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春季禁渔,时间为2014年2月1日—2014年4月30日。在禁渔期间,全市境内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渔事活动,市场、宾馆、餐厅等涉渔场所全面禁止收购、销售野生鱼类和水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