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修建公路时将村里的河道堵塞,仅留一根管道排水。其后恰逢天下大雨,河水上涨,将河道旁边的葡萄园淹没近10个小时,致使该片葡萄的产量受到影响。日前,北碚区法院判决该施工单位赔偿葡萄损失33307元。 去年上半年,来自外地的一家施工单位承包了北碚境内的一段公路建设工程。在其后的施工过程中,他们为了便于施工车辆和人员的通行,将流经当地农村的一条小河河道填平,仅留一根管道排水。同年6月中旬,连续两日天降大雨,降水量达到43mm至67mm之间。当时,由于管道不能及时排水,致使该河道的河水上涨,并将汪某经营种植的20亩葡萄园淹没近10小时,淹没葡萄主干50至60厘米。 当年,汪某种植的葡萄几乎绝收。面对这种情况,汪某一纸诉状将该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认为因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其种植的葡萄减产,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庭审中,法院查明,去年6月,北碚的降雨量比历年同期平均降雨量偏多50%,7月降雨量比历年同期平均降雨量偏多66%,2007年比历年平均降雨量偏多21.8%。经评估,汪某种植的葡萄园去年亩产2467.2公斤,亩产值为12336元。同时查明,其他葡萄种植专业户所种植的葡萄产值因降雨过多,均减产,减产幅度在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之间。关于汪某的葡萄园因被淹没近10小时,是否会造成葡萄减产或绝收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该问题无法回答。经法院咨询园艺园林专家,他们认为没有影响,但其他一些葡萄种植专业户认为,如果葡萄园根部被水淹没近10小时,葡萄产量将受到影响,但不会造成绝收。 北碚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损害他人财产的,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影响葡萄园产量的因素很多,但是参考葡萄种植专业户所种植葡萄园均因去年降雨量过多而大量减产的事实,可以认定汪某的葡萄园大量减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去年降雨量过多。至于汪某种植的葡萄被水淹没至主干50至60厘米近10小时,是否对葡萄产量造成影响的问题,司法鉴定单位、园艺园林专家及葡萄种植专业的认识和判断均不一致,表明这一问题确实难以回答。结合2007年降雨量造成葡萄园产量大幅下降的事实,法院酌情确定汪某葡萄园15%的减产是因被水淹没近10小时造成。同时,法院还认为,汪某葡萄园被水淹没的原因,除被告施工造成河道排水不畅外,当时降雨量过大也是河水上涨的重要原因,所以法院酌情确定由施工单位对河水淹没葡萄园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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