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二是加大力度培育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积极推动农机服务主体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成立农机合作社联社、股份制作业公司、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农机租赁公司等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生产、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三是在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中,对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四是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托管”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产能区内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100亩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从事水稻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外,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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