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古城镇兰×福在未办理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28公里处占用林地建养猪场一座400多平方米,存栏生猪300多头,养猪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入濯田河,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污染了河流水质。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学、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及支持起诉单位长汀县环境保护局,对被告兰×福水污染责任纠纷提起公益诉讼。 经长汀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兰×福应立即停止其位于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的养猪场向濯田河排放养猪废水。 被告兰×福于2015年6月20日前,必须按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2015年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汀政综[2015]123号)文件要求,自行拆除其位于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养猪场范围内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场内的粪便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畜牧局、环保局验收,逾期未自行拆除通过验收。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被告兰文×福负担。 被告兰×福于2016年5月30日前在该猪场占用地上种植适宜植物,以恢复该土地的植被,并由林业局、环保局验收,防止水土流失造成危害。逾期未完成恢复土地植被,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由被告兰×福负担。 目前,该案现已终结,猪场己拆除,植被正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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