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于省政府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严禁无证屠宰加工。但下列情形除外: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新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乡)总体规划,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屠宰厂(场)500米之内不得建筑居民区域、食品企业。原有畜禽屠宰厂(场)、点,因城市(县、乡)总体规划调整,不再符合前款要求的,政府应予以动迁并给予补偿。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死亡的畜禽,屠宰加工畜禽产品不得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畜禽,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畜禽屠宰要采取致昏措施,保障动物福利。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种公母猪或者晚阉猪;国家和省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