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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局:网上销售农产品必须办执照!

网友投稿  2016-07-22  互联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想在网上卖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且应在网站首页公示,否则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网上卖食品的现状:集体无照经营,质量全凭好坏

  相对市面上的同类食品,不少通过网络销售的自制食品,价格并不便宜,甚至贵了不少。卖家们表示,正是因为材料用得好,价格才提了上去。对此,买家们也很乐意买单,因为大家买卖的,就是一份信任。

  34岁的赵伟,就是名典型吃货,卤得一手好菜。今年6月,他兼职和几名熟识的卤菜师傅合伙开了微店,专卖卤菜。卤菜的制作地点,在他们特意租来的一套一室一厅里,至于食品卫生和安全,赵伟坦言,全靠自律。

  在谈到营业执照时,赵伟坦言,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餐饮许可证,在微信上卖糕点、私房菜的,多数都是这种情况。至于选材、制作也不受监管,质量如何全凭个人良心。

  网上卖食品要有许可证或备案,否则就重罚!

  《办法》中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界定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其中就包括了网络经营的土特产、朋友圈中流行的各种糕点、小菜、零食等。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否则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平台或担连带责任

  若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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