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地区,除了基于“公益目的”的一般征收外,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征收方式,即所谓“区段征收”。它是由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和相关法律,以征收方式强制取得一定区域内的私有土地及改良物所有权后进行的整体开发。
区段征收与抵价地补偿
(一)区段征收与一般征收的区别
区段征收是政府基于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社区更新或其他开发目的需要,对于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区段征收的土地重新加以规划整理后,政府取得开发所需的土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国宅用地及其他可供建筑用地,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一定比例抵价地,再将剩余土地进行公开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并将土地处分后的收入用于偿还开发总费用。
区段征收实质上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同时又具有合作性的整体开发方式。 对原土地所有权人采取抵价地补偿方式,就相当于土地所有权人与政府进行的“合作开发”,即由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政府提供开发费用。区段土
地开发后,土地所有权人领回抵价地作为补偿,享受到土地利用价值提高、 公共设施完善及生活品质提升等多重利益;政府则通过这种方式无偿取得了
公共设施用地、国宅用地及其他可供建筑用地,也节省了庞大建设经费支出,便利了都市发展。由此可见,区段征收是一种公私互利、政府与民众双赢的措施。
(二)区段征收的范围
依照台湾土地相关法律及土地征收条例,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施行区段征收:一是新设都市地区的全部或部分在实施开发建设时;二是旧都市区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需要或促进土地合理使用而实施的更新;三是都市土地开发新社区;四是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规划实施的更新或新社区开发;四是都市土地中的农业区、保护区变更为建筑用地或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商业区;五是非都市土地实施的开发建设。
(三)抵价地及其补偿
在区段征收中,对抵价地原土地所有权人权利保障最重要的要件是抵价地补偿。按照台湾地区相关土地法律,抵价地由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以征收后可供建筑的抵价地进行折算来抵付地价补偿。土地所有权人领回的抵价地面积, 由所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按其应领地价补偿费与区段征收补偿抵价总额的比率计算其应领的权利价值,并以实际领回抵价地的单位地价折算。抵价地面积,以征收总面积的50010为原则。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少于40%。 如果进行过农地重划的,该重划地区部分不得少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