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为中国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那么行政村村委会由几个人组成呢?
具体案例:
赵各庄村村委会原有成员七人,到2009年8月份都将任期届满,于是准备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由于现在村里的事务较以前少,村民会议决定下届村委会组成人员将减少,但对于具体由几人组成产生了争议,有的认为三个就行,有的说得四个,还有说得五到六人的。
详细解答:
本事例涉及赵各庄村村委会成员人数的问题,到底几个人合适呢?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 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各个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村户数、人口的多少,自行确定村委会成员的具体人数,村委会干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村委会干部应为单数。
精简村干部是党中央采取的减轻农民负担措施之一,具体人数的确定应当由村民自己决定,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例如,某村只有八百多人,却产生了九名村干部,就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