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指公开宣布,布告,告示,告知,通知,上榜等;或者法律、命令、文告或社团的通知事项等的公开发布,或以某事公告于众。那么村委会选举结果什么时候公布?
具体案例:
河北省阳新县某村2002年度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村1 1 73个选民,到现场投票的不超过500人,四组、五组还走了几十人,既没有委托投票,又没有投弃权票,管区干部和选举委员会主任让组干部代写了这部分选票。尽管如此,一个主任候选人只得了407票,另一不是候选人的村民得了421票,但当时没有宣布谁当选。过了一些日子,管区干部召开村、组干部的代表会议,宣布得票高的候选人有20张是无效票而落选,从而组成了新的村委会。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的选举至少有三个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剥夺了部分村民的选举权。管区干部和选举委员会主任擅自让组干部代写选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事实上侵犯了这部分村民的选举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是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客观上剥夺了本事例中不是候选人的村民的被选举权。《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该村的选举只是统计出了得票数,并没有当场公布谁当选谁落选。在没有村民监督的情况下,管区干部和村里的个别人擅自认定另选人有20 张无效票,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很难说这样的选举结果是公正的,也难以得到大多数村民的认同。即使事实上有无效票,也应该当场认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不应该拖了这么长时间才向村民公布。
三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两个过半数”的原则。选举村委会, 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87个或者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第一个过半数要求该村必须有也就是说投到票箱的票必须有587张以上(含587张)的选票,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和废票,这次选举才算有效。第二个过半数要求,不管是到现场投票,还是委托投票、使用流动票箱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必须获得294张以上(含294张)的赞成票,才能真正当选。如果参加投票的村民不够半数,也就是说投到票箱的票不足587张,那么这次选举肯定是无效的,必须重新组织选举,管区干部宣布的选举结果自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四、五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