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即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那么谁向村内公益事业捐的多就当选吗?
具体案例:
2008年年底陕西省韩城市某村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了惊人一 幕,竞选候选人王某某竞选村委会主任时承诺:在上任前两年每年为每位村民分5 000元,第三年1 0 000元,5年后的村里将户户住单元房,家家有小汽车,人均年收入2万元。他说:“为了让村民更快致富,如果我当选,垫资分配三年的两万元,让大家拿钱挣钱。”后来王某某如愿当选,当选次日,王某某提前兑现竞选承诺, 村民按人头领到了存单。对于王某某的竞选承诺,舆论不一,当事人因此存身于冰火之间。
详细解答:
本事例中王某某在比拼捐助的竞选中胜出,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等还须斟酌。
村委会竞选非常激烈,作为候选人人想尽办法获胜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本人基本情况,如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简历、竞选条件(特长、能力、优缺点、政绩)等;
(2)竞选职位及理由;
(3)治村方案,包括三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为村民办哪些实事、好事;
(4)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每位候选人竞选演讲的内容要符合本村和本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对自己的优点和成绩说得恰如其分,不夸大、不缩小;对自己的缺点敢于正视、不掩饰、不推诿,征得选民的理解和支持。 演讲时,只谈自己的情况和打算,不涉及他人,更不能攻击、贬低其他候选人或村民;要谦虚,不讲大话、空话、假话,不随意许愿。
为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 20号)规定: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候选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务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质,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 20号)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