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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拉选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零零社区网友  2016-07-22  互联网

拉选票是指在投票前候选人或公投等议题的提名人,向持有投票权的成员,有系统有组织地接触、站台、扫楼、家访、电话游说、拜票等,正面引导对方支持的活动,那么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拉选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具体案例:

2005年6月28日,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村民赵某某向民政局反映,该村在选举中存在违法行为:第一,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丁某在选举前,公开竞选承诺书,其包括账目公开,村自来水费用全免,民政补助由大家会议决定等。第二,丁某在提名候选人时,手拿一打钞票,向选民承诺,如果他当选后,将免除全村的水费。

详细解答:

本事例反映了当前农村村委会在换届选举中的激烈竞争程度。

实行差额选举,把竞争机制引入到选举之中,这是由村委会选举制度决定的。竞争为候选人展示自己的能力争取当选提供了均等的机会,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参加选举,并使他们脱颖而出,也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作出正确判断,在比较中作出理性的选择,使更有群众基础的有能力的人进入村委会。为了取得竞争成功,竞争者采取各种手段与策略来争取选票,包括:

第一种类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在选举期间利用各种机会宣传自己,发表演说,宣传治村主张,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简历、 竞争条件、任期目标、工作措施以及对村民的承诺,号召大家投自己一票。第二种类型是具有中性色彩的竞争形式,竞争人在竞争拉票中,采取了利益许诺的办法,如在选举前,拿一笔数量可观的钱做抵押,许诺如当选,就搞修桥铺路、安装自来水或闭路电视等带有公益事业色彩的捐献行为,这种做法容易左右选民的投票倾向。第三种类型是不正当手段,包括暴力、威胁、欺骗、 贿赂等。

从事例中赵某某反映的丁某的情况来看,丁某在选举前公开的承诺书,其内容没有不正当语言,且公开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在选举前手拿钞票向村民承诺,作为免除全村自来水费的经济担保, 属于个人捐助村公益事业行为。所以,丁某的拉票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引导,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应当规范竞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其他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发表治村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争承诺、治村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同时也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候选人被确认为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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