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育成期,决不能随意改变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育成期的光照时间应保持8小时,光照强度应保持5-10勒克斯)。在产蛋期,决不能减少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在开放式鸡舍,12周龄后,光照时间不能减少(如:鸡群12周龄时接受的自然光照为11小时,那么,该鸡群在此后的光照决不能少于11小时)。加光前后,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改变越大,则种鸡性成熟越好(一般加光时间在21-22周龄,从8小时增加到13-14小时;同时,光照强度从5-10勒克斯增加到30-50勒克斯)。加光前,应计算母鸡的累积能量采食量和累积蛋白采食量。当母鸡累积采食能量达23000千卡,累积采食蛋白达1200克时,才可考虑加光。公鸡的光照程序与母鸡的光照程序基本相同,但加光前,公鸡累积采食能量应达31000千卡,累积采食蛋白应达16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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