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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告诉你:买了假农资不要怕,依法赔偿没商量!

网友投稿  2017-03-21  互联网

  随着春耕的到来,各省市均启动了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农资是特殊产品,与农业收成休戚相关。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因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行为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一律追究刑责。对于情节轻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销售假化肥,坑农获刑责



  案例一:果农闵某从刘某开办的农资销售店购买复合肥料20袋。两个月后,闵某发现撒施复合肥的260棵桃树发芽异常,生长缓慢。不久,这批果树陆续枯死,评估损失价值为6.7万元。经农业土肥检测中心检测,闵某购买的复合肥料含氯,为不合格产品,是导致桃树受损枯死的主要原因。法院经审理,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点评:这里所说的“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的;以假充真的;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效能或使用效能的。

  生产或者故意销售上述商品的,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8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生产或故意销售上述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147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农药,损失全部赔



  案例二:肖某发现自家麦田里杂草疯长,便到陈某经营的农药门市部购买除草剂30袋,随后喷施在其承包的9亩麦田里。谁料,刚刚喷洒过农药的麦苗开始枯萎发黄,几日后全部枯死。经农业事故鉴定中心勘验鉴定,结论为小麦枯死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除草剂产生的药害。之后,肖某把农药经销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赔偿肖某全部损失费用8700元。

  点评:从本案的农药产品质量鉴定结论来看,被鉴定的麦田专用除草剂是冒用他人的登记证号等标识、有效成分为零的农药产品,无疑属于假农药。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经销商陈某除承担因销售假农药而给肖某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责任。

  销售假种子,赔偿没商量



  案例三:去年春节前,农民李某被一种业公司的番茄广告所吸引,第2天就将种子款汇到了种业公司。同年4月下旬,大棚里的番茄进入成熟期,可长成的果实与广告完全不符,里面多数是空的,且又酸又涩。事后,李某将种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业公司以“产量高、市场畅销”等描述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原告,故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属假种子。最后经法院调解,种业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赔偿金1.2万元。

  点评:种子法第4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种品种种子的;㈡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实践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情况虽不多见,但危害巨大、后果严重。

  农民因购买“问题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赔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二是有关费用,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三是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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