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价格行情 > 行情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发改委发文:化肥这类涨价将严抓!谁会挨罚?

零零社区网友  2017-12-04  互联网

  11月28~29日,中国氮肥网、中国磷复肥网等相关肥料工业协会门户网站都在首页醒目位置发文并转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要求会员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竞争,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这说明化肥价格走向被密切注视,非市场因素涨价苗头被严格限制。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近日召集有关化肥行业协会及龙头生产、流通企业,研究了化肥市场情况。为促进化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预防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各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及有关经营主体发布了《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并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并主动通过各个渠道宣传国家法律政策。

  有化肥企业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针对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说明了发改委已经注意到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助推化肥价格上涨的迹象,告诫之后不排除还会有具体动作。

  《告诫》要求化肥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在禁止价格违法行为方面,《告诫》提出了十条要求:

  1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4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5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比如联合限产保价,或者通过会议、通信、口头沟通等方式讨论价格、产量、销量、客户等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竞争;

  8不得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9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0不得实施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近期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价格攀升,有些品种涨价幅度达700元/吨,其中成本助推是重要因素,但不排除有市场之外因素助推上涨。此次化肥行业价格法律政策提醒告诫,需要引起行业高度重视。

  相关阅读

  网友对化肥价格垄断问题的一点看法

  前几日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针对化肥价格垄断的提醒告诫通知,对于此事笔者有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现就简单分享一下。

  垄断这事其实是仁者见仁的问题,每个人都会有衡量的一杆秤,什么程度算是垄断?并没有标准答案,如果说涨价是垄断,那么降价呢?去年那么低的价格为什么没人说是垄断的结果呢?更何况前些年都有3000多的价格时候,怎么没人说是垄断呢?而且工厂这么高的成本怎么没人看的到呢,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以目前的硫磺、液氨和磷矿石的价格测算,仅制造成本就高达2400元/吨以上,再加上人工费用、折旧及期间费用,行业平均到了2500-2600元/吨,部分老装置高达2700元/吨以上,可见工厂销售价格上涨并非利润增加,只是转嫁了原料成本而已。

  另外如果以垄断来判断,那么经销商的区域保护等算不算的上是垄断呢?可见这是个伪命题,笔者也不建议大家过多关注这事,更何况多数工厂在前两年已经是连续亏损,裁员、降薪几乎都做了,这从公开的资料上能够看的出来,难道就不允许今年稍微日子好过些?

  笔者认为,真正需要解决的是粮食价格低迷的问题,只要粮价向上走,我想农民不会吝啬多花几元钱购买肥料。




http://farm.00-net.com/hq/1/2017-12-04/hq_1970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