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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成“非法集资”重灾区!这些招数专坑农民!

零零社区网友  2017-05-03  互联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等14部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很多新特点,“下乡进村”趋势明显,伤害了很多农村老百姓,严惩严治刻不容缓。非法集资是怎么进村的?农民朋友应该注意哪些骗人的招数?

谁让农民陷入了“非法集资”?

  1. 农民合作社

  “非法集资”的农民合作社,可以说是这几年兴起的最让人头疼、颇具迷惑性    的组织。

  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

  2015年年初,媒体曝光了一个涉及12亿元集资骗局的农民合作社,曾引起广泛关注。河北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短短7年过程中,编织了一个疯狂吸金的“神话”。

  这个合作社以高额利息回报、押钱领取农资、高价收购小麦、免费出国旅游等多种手段,在多个农村设立“分社长”诱使广大农民“入社”集资,对象涉及柏乡、隆尧以及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其他省和直辖市。经邢台警方初步摸排,“三地”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案涉及人数3.6万多人。

  “这是一种传销式的庞氏骗局,收取下一个社员的本金,偿还上一个社员的利润。三地合作社没有实体项目,更谈不上有效盈利。长时间下来,资金漏洞越来越大,最终肯定是要崩盘的。”知情人士介绍。

  2. 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

  杨玉柱介绍,除了合作社,还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投资“东北大米”,年收益78%还送金砖?你信不?

  在吉林省农安县的乡间,有人就披着“投资公司”的外衣、以这样的幌子,两年内疯狂集资8000多万。最终,这个以投资“东北大米加工”为名募集资金的非法集资团伙被南京秦淮警方打掉。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非法吸储超过2亿元,涉及群众3500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

  这家投资公司是怎么骗钱的?公司很少直接和农民“储户”签订合同,多由业务员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业务员再以个人名义给农民出具借条。这样,以往常见的“公司—储户”的单层吸储模式就变成“公司—业务员—储户”的多层吸储模式。据业务员介绍,公司按月息1分给“存钱”的村民发放利息,业务员则按照月息2厘提取“工资”。比如,他从村民那里拉来1万元“存款”,村民每月可以拿到100元利息,他则可以拿到20元“工资”。到2014年11月,公司开始付不出利息,在2015年1月还了一次款后,就再无音讯。许多农民“储户”拿出全部积蓄,却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很多业务员也是农民,同样十分悲惨,不少被农民追债。

  可以说,投资担保公司“下乡”非法集资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由于农民的经济承受力更差,也使其危害性更大。一旦出事,很多人就会陷入倾家荡产的境地。

  3. 不法个人

  有些心怀不轨的人,巧立名目,骗钱花样令人瞠目结舌。

  称治病、保平安,还能赚大钱?这个理由也是醉了……

  披着算卦、占卜的外衣,假借自己供奉神仙可以治病、祈福和保佑之名,山东省临朐县辛寨镇南流村村民付某某利用部分群众病急乱投医和迷信鬼神的心理,开设所谓的“神仙银行”,让群众把钱存入该“银行”,并许诺这样不仅能保平安,还可以赚钱,以此行非法集资之实,非法吸收存款1300多万元。

  一开始,付某某给存款人打了借条,并明确记录利息情况,及时付息。在付息或者偿还本金时,一方面付某某会说,神仙保佑大家发了财,这是事实;另一方面,付某某还会试图说服存款人继续连本带息再次存入“神仙银行”,并动员存款人当她的下线,鼓励他们帮其拉存款,并给予存款人一定的介绍费。

  骗来钱财,一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享受,一部分高息放贷给企业、个体户获利,终因企业、个体户资不抵债跑路,资金链断裂后,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以神仙代言人自居的付某某没有被她口中的“神仙”所保佑,终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4. 亲戚、熟人

  很多人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都是周围的亲戚、朋友等熟人拉进去的。他们或许不是主谋,但是处在在一环又一环、一层又一层的利益链条中,有的本身也是受害者。

  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相关机构表示,“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成为犯罪分子的新目标。

  他们利用农村的“熟人社群”、人与人之间信任感强、农村群众收入增加等因素,开展“人介绍人”的金字塔销售理财产品的网络,处于金字塔上层的人拿到更多回扣富裕起来,形成示范效应,一个村的人也跟着参与“击鼓传花”。

  还有一些民间集资者,一般都是向亲戚、朋友、老乡等熟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口头约定,有的写借条,有的用现金偿付利息,有的将利息加入现金另立借条进行“利滚利”。一旦有纠纷,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农民为什么会陷入非法集资?

  近年来,农民手里的钱正在逐渐增多,不仅再单纯满足“手里有粮、心里不慌“的幸福感,也想尝试着更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一方面,农业生产加工得到了资金回报,希望自己的这些收入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将资金汇回老家,希望能有投资理财渠道。

  但是,农民手中的钱投资在哪里?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农民缺乏投资渠道。目前,相关的创新金融产品有很多,但是其发行对象往往面向城市居民。农村的投资渠道仍然狭窄,而正规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将服务下沉。这就给一些打着高收益幌子的非法集资提供了市场。

  另一方面,不排除有些农村经营户确实缺乏资金来源,才走上了民间集资的路。当农民难以从正常的渠道获得金融支持,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是铤而走险的最后一条道。类似因为高利贷而引发纠纷甚至出现血案的事件,媒体也有报道。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农村零散的市场主体过于“惜贷”,也是催生农村民间集资的土壤。

  在这种现象的背后,也有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情况。对于那些不法合作社、投资公司,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很多都是已经运行了几年才被曝光、查处,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

  而无论是集资的还是被集资的,都是纠结在了一个字上——钱。

  非法集资的谋利者,为了得到更多的钱,发起了不义之财。参与集资的人,看上了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息,在诱惑面前没想到“贪小便宜吃大亏”的道理,风险与回报相对应,过高的回报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

怎么挡住伸向农村的黑手?

  除了及时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外,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不能等到骗子跑路、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甚至有受害者轻生的严重事态,有关部门才开始介入。应该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管,让农民血汗钱流失的风险降到最小。

  中国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认为:

  首先要加强金融的服务,让老百姓的金融投资比较方便。大的银行、国有银行现在在基层的服务越来越薄弱,老百姓存钱要跑个十几里地甚至几十里,存取都很不不方便,正式的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是给非法集资有了可乘之机。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第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国有银行最基层的服务,无论是他们的存款还是贷款,给农民这个服务,是杜绝非法集资现象的最根本的措施。

  第二,我们要教农民什么是非法集资,但是这个问题对农民来说难度很大,因为现在各种银行、各种金融特别的多,农民如何识别是否非法是很困难,但是困难教育也是重要的。

  第三,国家的主管部门要有明确的法律,比如说合作社的集资,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是不违法的,条文要说清楚,让老百姓都明白,让操作者也明白。合作社内部金融互助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老百姓要能一眼看出来,当然相关部门的监管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有关部门也对相关措施进行了说明:

  在规范合作社的行为上,农业部已将加强农民合作社领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列入《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指导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并督促各地加大防范和处置以农民合作社名义涉嫌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警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农业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多部委都表示,将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针对农村地区和中老年群体的宣传教育。其中,农业部通过“百乡万户调查”活动,利用各级农业部门干部到基层下乡调研机会,加大合作社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及合作社风险防范意识。人民银行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普及非法集资风险辨识和防范知识。

提醒!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谨慎投资,如遇以下现象,务必高度警惕:

  1. 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 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 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 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 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 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机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 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 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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