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意见》,我区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明确了产地准出的相关条件;并要求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凡进入我区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合格证。无法提供的,必须提供销售者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向市场开办方承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对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需经市场开办方检测合格方可销售。
与此同时,我区将推行食用农产品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示制度。按照鼓励诚信、扶优治劣的原则,参照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分类监管。对有抽检不合格或其它违法情形,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督,增加日常检查和抽检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意见》要求,争取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