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陈某共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陈某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李某、陈某所获取的赃款人民币6950元予以没收。
现年22岁的李某和现年44岁的陈某,均为湖南省宜章县某镇村民,男,汉族,李某初中文化,陈某小学文化。
2015年4月,李某、陈某伙同陈XX等3人(此3人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宜章县商量到重庆市奉节县生产假蜂蜜进行销售。经同意后,在湖南省宜章县准备了蜂巢残渣、明矾、香精、花粉等原材料到达奉节县,入住奉节县城某宾馆,又在奉节县某市场内购买了煤气灶及白砂糖等工具及原材料。尔后,5人在该宾馆某房间内多次采取用白砂糖与自来水勾兑明矾、香精、豆粉、蜂巢残渣等物品熬制的方式生产假蜂蜜。
2015年4月28日至5月7日,5人驾驶摩托车窜至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大溪乡,奉节县鹤峰乡、竹园镇等地以15元至50元一斤的价格销售假蜂蜜,共获利6950元。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鉴定:被查获的蜂蜜系含铝(As计141mg/kg、As计164mg/kg)的有害物证。经重庆市疾病防控中心专家评价:其送检的相关样品中含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品源性疾患的有毒、有害物质(铝)。
2015年5月7日,奉节县公安机关在竹园镇某村将正在逃跑的李某抓获。2015年5月8日,奉节县公安机关在奉节县城某宾馆内将陈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陈某在法院庭审时已当庭退缴赃款6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李某、陈某已退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奉节县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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