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效敏
2月17日,法国参议院以两票的微弱多数否决了社会党议员提出的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的法律草案。18日法国政府重申法国领土上不能种植转基因玉米,保证在3月中旬前将推出新政令。法国政府这一表态再一次引起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自从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热点问题。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长期消费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有害;第二,转基因植物是否影响植物的多样性。时至今日,科学家并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加之,转基因食品又涉及各国的经济利益,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便从单一的科技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引起各国政要高度关注。欧美对转基因食品监管立法不同,对我国有很大启示。
评估原则不同
欧美发达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两种评估原则。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实质等同原则,欧盟对转基因食品采取预防原则。
美国认为,如果将转基因生物与自然存在的传统生物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比较,它们在实质上相同,就应该同等对待,视为安全。美国目前主要将转基因植物致敏性、营养成分、有毒物质等方面与非转基因的同类植物进行对比研究,认为无差异,就应当被同等对待,即如果非转基因植物被认为是安全的,转基因植物也应被认为是安全的。这实际上是研究植物的化学成分,但不可能研究所有的成分。这样,“实质同等性”原则并不能够提供转基因生物作物安全的充分证据。因此,欧盟各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预防原则,认为即使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但也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百分之百安全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预防原则,预防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换言之,美国采取安全推定原则,欧盟采取不安全推定原则。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是由欧美转基因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决定的。美国转基因技术研究水平比欧洲各国高,而且是转基因产品出口大国。美国采用实质等同原则,其实质是为其在全世界销售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种子提供法律支持,要求其他国家打开转基因食品的大门,让美国转基因食品及种子自由进出其他国家。而欧洲则不同,欧洲是食品输入国,其转基因技术也不如美国发达,为了保护本国农场主的利益与食品消费者的利益,对转基因食品采取预防原则或推定不安全。
信息公开不同
欧美在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方面也存在很大分歧,并成为欧美食品贸易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签的谈判。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实质等同原则,认为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在安全方面没有什么不同,不应该强制公开转基因食品信息,尤其是在食品标签上不应该强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标注转基因食品。
欧盟则持不同看法,认为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对人体存在何种风险都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必须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否消费转基因食品。因此,自2003年7月欧盟允许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但必须在食品标签中注明“基因改良”或“加工自某种转基因作物”的字样,即任何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超过0.9%,都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此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否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可见,美国采取自愿标签原则,欧盟采取强制标签原则。但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除了在食品标签中是否标注转基因的分歧外,他们都强调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信息,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转基因食品的信息。
对立法的启示
目前,我国学界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现因食用转基因食品而造成危害的案例,为了解决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应该大力发展转基因食品;另一种观点认为,迄今为止支持转基因食品的科学家并未提供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科学证据,坚决反对转基因食品。我国学界对转基因食品争论之激烈是前所未有的。但欧美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理念与信息公开值得我国借鉴。
第一,在既不能充分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也不能充分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情况下,我国转基因食品立法应该采取谨慎原则,而不是实质等同原则,因为转基因食品涉及我们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与人口质量问题。
第二,有关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所有转基因植物的评估结果,公布环评报告及不涉及机密的一切信息,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第三,积极预防转基因技术有可能造成的生物污染。自2006年以来,欧盟预警系统通报了184次中国输欧食品中被检测出非法转基因大米制品,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监管。
第四,高度警惕有的生物技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销售给农民的转基因种子做了“绝育”处理,这种绝育基因也有可能污染其他作物,造成其他作物不育。
(作者系同济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