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一餐饮山庄的经营者李明,为达到以观赏野生动物方式吸引顾客的目的,多次在外地购买猕猴、红腹锦鸡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经自流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开始,被告人李明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东风村开办餐饮山庄,经营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家禽家畜养殖。为达到用观赏野生动物方式吸引游客的目的,被告人李明于2012年在云南昆明一市场内以400元的价格购买猕猴一只,并将其运回山庄内饲养。2015年,犯罪嫌疑人钟祥以200元的价格在自贡一农贸市场向他人购买红腹锦鸡3只,饲养于山庄内供顾客观赏。2015年8月26日,李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讯问时,被告人李明如实供述了其购买猕猴、红腹锦鸡的事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李明购买饲养的猕猴、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