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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售优良麦种为名骗定金66.98万获刑五年

网友投稿  2016-11-18  互联网

.  正义网六安6月9日电(通讯员 凤午香)近日,安徽省六安市寿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以合同诈骗一案提起公诉。寿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2011年1月27日,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安徽华东投资公司法人代表丁某(另处),向其公司借款1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借款期限是一个月。2011年1月24日,刘某在无法按期还款的期限下,与丁某达成协议成立安徽华邦农业有限公司,合伙经营种子。丁某提供资金,担任公司董事长,刘某负责提供品种及销售渠道,担任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达成协议后,丁某出资60万元作为公司运作资金。经丁某同意,在公司没有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刘某以安徽华邦农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收员工并对外开展业务。2011年5月23日,刘某亲自策划在淮南赵凯小麦现场观摩会,组织客户参观虚假“小麦试验田”,安排假冒的省市领导和专家到场讲话,以骗取与会人员信任。会后,刘某安排业务员上门与客户签订小麦区域销售协议,并骗取客户资金98.13万元。刘某骗取资金后不履行合同,而是将骗来的钱用于个人还款及其他开支。后在客户多次催促和强烈要求退款的情况下才于2011年9月兑现价值31.15万元麦种给客户。此后,刘某采取拖延、欺骗的方式拒不兑现并躲匿,致使大部分客户资金及货款至案发未得到兑现,累计数额达到66.98万元。案发后,丁某退还客户定金及货款30.9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未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安徽华邦农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客户定金98.13万元,除去兑现客户麦种31.15万元,余款66.98万元被刘某个人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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