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水稻原种生产田间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农种管发[2014]28号
灌区各市、县(区)种子管理站,农作物研究所及有关种子生产企业:
目前,水稻种子生产已进入结实生长期,为加强水稻原种生产监管,切实从源头把好水稻种子质量关,严防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发生,近期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水稻原种生产田间质量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取得农牧厅核发生产许可证的4家种子企业及给企业提供育种家种子的科研育种机构,计划抽检水稻品种10个,抽检面积不低于繁种总面积的50%。
二、检查内容
1、种子企业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生产作物、品种、地点与生产许可证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各品种的生产面积,是否存在无证生产或超范围生产等情况。
2、生产单位有无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及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对照品种审定公告相关内容,核查生产田水稻品种的一致性。
4、种子生产田前作、隔离,去杂、去劣,病、虫、草害及总体生长情况。
三、检查依据、方法
《水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GB/T 17316-2011)、《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5-1995)。
检查人员要严格审查企业的生产资质及生产档案建立情况,对生产品种、面积、生产地点等情况逐一核实登记,认真检查水稻原种生产田的品种真实性以及隔离情况,观察分析本品种、异品种、异作物、杂草、感染病虫穗数及植株田间生长等情况,认真填写田间检验结果单。
四、组织形式及抽检时间
按照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生产企业要对水稻繁种田块进行全面自检。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自治区种子管理局联合水稻原种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的田间检验技术人员于9月16日至9月18日对区内的水稻原种生产田进行检查,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五、工作要求
1、各种子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开展生产田自查工作,严格去杂去劣,认真做好自查记录。抽查期间,要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田间档案等相关材料,并委派技术人员,积极配合本次抽查工作。
2、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生产田,各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报废,杜绝劣质种子流向市场。
3、灌区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以此次检查内容为主,对本辖区水稻大田用种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2015年水稻用种安全,凡发现品种名称、种子类别、生产地点、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与生产商、经营者相关情况不符的,严格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2014年全区水稻原种生产田检查日程安排表
2.农作物常规种田间检验结果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管理局(代章)
2014年 9 月 1日
抄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王凌副厅长 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种植业处及有关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管理局 2014年 09月 0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