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零农业信息网 首页 > 价格行情 > 行情资讯 > 正文 返回 打印

销售农药没警示致人损失应赔偿

网友投稿  2016-11-16  互联网

2日,在龙海市工商局颜厝工商所依法调解下,九湖镇邹塘村花农卓先生获得农药经营者郑某1.7万元的经济赔偿。

  10月3日,卓先生到郑某经营的农药店购买“草甘膦”,并说明要喷治虎皮兰园里的杂草。郑某说“草甘膦”已卖完,并极力推荐“草胺磷”。于是,卓先生购买了10瓶“草胺磷”,价款250元。回家后,卓先生将“草胺膦”配水后,对自家的6亩虎皮兰进行喷施除草。一周后,虎皮兰叶尾全部干枯,经济损失3万多元。卓先生找到郑某交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郑某以种种借口推诿。11月27日,卓先生向工商求助。

  颜厝工商所接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查实,花农所诉情况属实。据介绍,“草胺磷”药性强,对除杂草有良好的效果,但不能喷施到虎皮兰叶上,喷到叶子会导致干枯。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花农购买农药时,经营者没有加以指导和说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经营者郑某一次性赔偿花农卓先生的经济损失1.7万元。



http://farm.00-net.com/hq/1/2016-11-16/hq_146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