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农垦扶贫开发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 “十三五”期间贫困农场和重点扶持农场确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认“十二五”期间脱贫农场
(一)脱贫农场标准
各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十二五”期间重点扶持农场具体脱贫标准由垦区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在制定具体脱贫标准时,请参考以下基本标准:
1.农场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抗灾能力有较大提高。
2.农场经营状况好转,连续三年盈利,初步具备自我发展能力。
3.职工收入渠道稳定,人均纯收入达到垦区平均水平。
(二)脱贫农场数量
根据农垦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和垦区贫困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脱贫农场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十二五”重点扶持农场数量的25%。
根据垦区脱贫标准,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脱贫农场名单,并在垦区内公示10个工作日。
二、确定“十三五”期间贫困农场
根据垦区制定的贫困农场具体标准,对垦区贫困农场进行摸底调查,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十三五”期间贫困农场名单,并在垦区内公示10个工作日。
三、提出“十三五”期间重点扶持农场建议
根据贫困农场排序情况,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重点扶持农场建议,并在垦区内公示10个工作日。“十二五”期间未脱贫的重点扶持农场,仍继续作为“十三五”期间重点扶持农场。
重点扶持农场数量原则上与“十二五”期间重点扶持农场数量相当。
四、其他要求
各垦区要结合贫困农场实际,科学预计“十二五”重点扶持农场2014年、预测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有关规定,商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细则,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贫困农场和重点扶持农场确定工作。请于7月31日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确定情况报送我部农垦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农办垦〔2014〕17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