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贡井法院判决罗某某应给付吴某某购猪款471.10元,因罗某某身患重病,无固定收入,生活极度困难,基本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一直未能执结。年前,在相关部门和院党组的关心支持下,贡井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该案,关心已被鉴定为丙肝的吴某某的生活情况,确保吴某某能过上一个温暖的新年。
2016年1月初,经执行员反复查找,最终联系上被执行人罗某某,并监督双方将471.10元现场履行完毕,吴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彻底完清。
至此,案件已然执结。谁知2016年1月21日吴某某又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其经济损失。其理由是案件时间较久,当时的生猪价格是1.33元/斤,现在是10元钱/斤,要求对方赔偿这部分损失。按道理,执行中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当时下达的判决书内容载明罗某某偿还吴某某471.10元,现吴某某已领取该款,案件已依法执行完毕,执行员不应再介入。对于其提出的损失问题,不属于该案范围。但执行员从社会效果考虑,还是答应帮吴某某做做工作。2月1日,执行员通知双方同来法院听取意见,通过做工作,罗某某自愿在2016年12月31日前再行支付500元给吴某某作为损失补偿,至此,一起十多年的“骨头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