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近日,经市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三门峡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是三门峡市连续第八次提高城市低保和连续第七次提高农村低保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依据此次标准,三门峡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410元提高到460元,陕州区由380元提高到400元,其他县(市)提高到不低于4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225元提高到不低于240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2600元提高到不低于29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15元提高到不低于127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的适时调整提高,将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门峡市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发放和补发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准施保,实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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