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产品贸易飞速发展,花卉进出口规模也不断扩大,而这个过程中,花企不可避免的与检验检疫打起了交道。与工业产品标准明晰不同,农产品因其特殊性,成为各国之间制造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这个过程中的沟通不畅,极易导致企业对检疫部门存在颇多误解与抱怨。 现阶段,我国花卉产业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大量优质种源需从国外进口,目前国内进口植物繁殖材料需向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审批单,审批单上会写明具体的植物名称及相应的检疫对象。需要说明的是,来自同一个国家的同一种植物,由不同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单,其上的检疫对象是不完全相同的,这一点需要花企特别注意。 世界各国在进出口贸易中均非常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在WTO的众多协议或协定中,与植物检疫关系最密切相关的是《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简称SPS协议),其中特别指出:国与国之间的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是以双边协定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的。因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实际需要争取签订更多的双边协定或议定书,避免双边检疫问题的复杂化。从检疫措施上帮助解决一些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确保检疫标准、方法和检测手段与国际接轨,将国际组织的标准在议定书中予以明确,弥补当前国内检疫标准严重滞后的问题,确保花卉进出口贸易通畅。 近几年日本从荷兰进口的种球数量逐渐递减,可是日本公司却依旧在对荷谈判中享有定价权,而且能获得品质最好的种球。反观我国,虽然每年的进口量飞速增长,但却一点议价的余地都没有,何故?行业凝聚力差,是导致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处于劣势的根本原因。我们的企业埋头自扫门前雪固然可悲,而相关行业组织不作为也着实令人遗憾。 北京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向笔者透露,也曾有花卉企业向他们反映检疫中存在的问题,但对他们来说,很难确定单一企业反映的问题是否具有行业代表性,他们更认可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尽管检疫部门认为某些检疫对象不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绕开审批单的规定。 花卉企业应正确理解进出口检验检疫的作用与意义,在法律法规红线不可逾越的前提下,很多目前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并非不可突破,被动抱怨不如积极主动抱团攻克难题。确定检疫对象需要经过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手续,很多工作是企业和协会可以做的,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花卉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各走各路,尽力实现检疫对象科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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