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结构设置不到位,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进行盲目开发建设,使风景名胜区出现城市化趋向,冲淡了风景名胜区的特色,降低了其应有的价值;缺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制、措施,一些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不能依法惩处,景物、植被、水体、野生动物等资源和景观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确定经营者的;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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