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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购机补贴新政凸显十大变化

网友投稿  2015-04-21  互联网

:周鹏飞

今年,辽宁省将以自主、普惠、规范、便捷、安全、高效为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改革后的补贴政策突出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顺应市场化需求的原则,体现了公共财政政策的普惠与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导向,在政策实施格局上坚持简政放权,在政策操作层面上坚持删繁就简,着力推进政策实施的针对性、稳定性、普惠性、安全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确保补贴政策高效安全实施。具体看来,辽宁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显现出十大变化。

变化一:补贴对象扩大

《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补贴对象进行了适当修改,即由上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变化二:补贴品目压缩

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优先、重点补贴能满足公共需求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机具品目,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同时取消各省自选品目。2015—2017年,辽宁省对粮食生产机具设备实施普惠制,普惠制机具涉及7大类、20小类、49个品目;在满足普惠制基础上,实行非普惠制共9个大类、17个小类、40个品目。辽宁省规定,各地市县应在确保普惠制机具补贴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展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操作。

变化三:补贴资质与推广目录脱钩

从2015年开始,补贴产品资质不再与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挂钩。但补贴产品应具备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同时,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得享受补贴。

变化四:部分产品敞开补贴

2015年,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或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花生和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从实践看,实行重点品目敞开补贴、普惠制,一方面能集中资金补重点,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升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确保供给安全。另一方面,能简化手续,减少确定补贴对象等审批环节,防范权力寻租,也便于监管和防控廉政风险。

变化五:购机由“全价”变“自主”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实施方式。将“全价购机”改为“自主购机”,突出农民自主购机。为稳定预期,保持政策连续性,这次农财两部实施指导意见执行期定为2015—2017年,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及早公布。上年结转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变化六:补贴管理放管结合

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管理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主要有3个新举措:一是实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由农机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和政策规范实施,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不再规定省域内),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县(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所有补贴手续,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变化七:实施方案公开透明

《方案》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变化八: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

为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辽宁省农委、省财政厅拟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在具体产品的确定上,要求深入调研、广泛论证、集体研究、审慎决策,以有关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作为选择认定新产品的依据,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也可借鉴试验项目管理等方式,先小范围试验,再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变化九:便民利民保证质量

《方案》要求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农民申领奔波的次数。本着便民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办理要全部纳入县(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倡各地实行定时定点、带机申请、牌证办理、核实登记的“一站式”服务。

变化十:鼓励群众举报投诉

《方案》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做好常规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将监管重点放在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上。一是省农委对各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含绥中、昌图县;不含大连市)实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鼓励延伸到县,重点考核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内容。二是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三是省农委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及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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