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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专利技术被不当公开

网友投稿  2010-06-28  互联网

张建纲 任可

一项完全可能成功申请专利的新技术或产品,因为“不当公开”而错失专利申请良机,这是很多人不愿看到、却经常发生的一幕。

具备新颖性是授予专利的必要条件之一。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很多申请人正是吃了“现有技术”的亏而无法成功获得专利。要想使所申请的专利成功被授权,其中重要一点就是避免所研发的技术(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成为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如果秘密泄露,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那么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下文提到的便是经常被忽视的不当公开方式。

一是出版物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者出版的时间。通俗来说,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如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学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视听资料,如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应当注意,出版物不受地域、语言、年代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出版物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二是使用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公众是否已经得知。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三是其他公开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

如果某人很不幸在专利申请日前将技术(产品)以上述任一方式公开,有什么补救方法吗?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期待其处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内。《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三种情况不构成影响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但是,宽限期不等同于优先权。它仅仅是把申请人的某些公开或者他人的泄露视为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公开。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做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先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第三人的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也无法取得专利权)。

综上所述,最为稳妥的方式还是先将技术通过申请专利保护起来,再进行技术(产品)公开,否则造成的危害有可能无法挽回。



http://farm.00-net.com/nz/nj/2010-6-28/nj_75196.html